由于2019年6月6日发文批复连城县朋口冠奇兰苑实施的兰花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经验收剩余补助资金24万元、连城县朋口镇松鑫花卉种植家庭农场实施的兰花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经验收剩余补助资金3.49万元、连城县农民创业服务中心实施的农创园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验收剩余补助资金3.345万元;由于2019年8月20日批复连城县良种繁殖场实施的甘薯新品种试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因连城县良种繁殖场无自有资金没有实施,剩余补助资金24万元、批复福建省莲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的中国客家硒都硒博汇建设项目,经验收剩余补助资金 16 万元,2019年预留10万元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审计、测绘的支出,实际未发生支出 ;收回2016年因项目未完成剩余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35万元,合计剩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115.835 万元,根据《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要求,拟用于2021年连城农民创业园建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制定了《2021年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2021年2月 23日
2021年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
专项资金(往年结转)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建设,加强园区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剩余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扶持区域
林坊、北团、朋口三个镇区域内的地瓜干、连城白鸭、花卉、中药材四大主导产业。
二、扶持范围
福建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福建连城农民创业园创建区域(林坊、北团、朋口三个镇)的现代农业项目,鼓励地瓜干、连城白鸭、花卉、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生产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扶持四个方面建设内容: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扶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与冷链系统、农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智慧农业设施设备。
2.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重点扶持各类温室大棚设施、温湿度数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基质栽培、微喷灌系统、畜禽标准化养殖设施,以及农产品加工、贮藏与包装设备和休闲农业设施等。
3.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创业园产业集中区内的公共道路(机耕路)硬化、公共供水与排灌设施、园区绿化与观光道路建设等。
4.农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品牌创建、农业“五新”推广与培训,以及良种引进、繁育、示范推广和品种试验繁育、育苗、扩繁基地(场)建设。
三、申报要求
1.项目内容: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建设的项目内容。
2、项目补助: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农业产业项目主要由各类经营主体承担,每个建设项目省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分园镇人民政府或农创园管委会组织实施;农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由农创园管委会组织实施,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3.项目申报:按照《2021年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填报(见附件),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建设内容(指补助环节投资的建设内容)有在其他部门申报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地瓜产业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近两年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得申报;白鸭产业项目申报,应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连城白鸭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连政综〔2018〕187号)关于连城白鸭标准化基地场建设要求;花卉产业项目涉及一般类大棚建设的不得申报。扶持的地瓜、白鸭、花卉、中药材等主导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法律政策。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纸质材料(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按A4规格简易装订一式4份,报送到农创园管委会,同时将电子文本发至农创园管委会邮箱(联系电话:0597-3329958;电子邮箱:lc8928665@163.com)。
4.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第三方审计及资产评估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农创园管委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农创园管委会牵头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组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验收采取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查阅项目相关材料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项目验收合格后,农创园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确定
农创园管委会拟定4月中旬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定,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由县农创园管委会、财政局联文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